附表1
市级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一览表
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共计 项,其中行政许可 项、其他审批事项项、行政处罚 项、行政强制 项、行政奖励 项、行政征用 项、行政复议 项、行政征收 项、行政给付 项、行政确认 项、行政裁决 项、行政监管 项、其他行政行为 项]
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共计 项,其中行政许可 项、其他审批事项项、行政处罚 项、行政强制 项、行政奖励 项、行政征用 项、行政复议 项、行政征收 项、行政给付 项、行政确认 项、行政裁决 项、行政监管 项、其他行政行为 项]
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设立的行为依据 |
收费/处罚情况 |
备注 |
1 |
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不收费 |
|
2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不收费 |
|
3 |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
不收费 |
|
4 |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不收费 |
|
5 |
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不收费 |
|
6 |
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不收费 |
|
7 |
民族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项目目录第170项 |
不收费 |
|
8 |
民族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非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8条,《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9条,《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 |
不收费 |
|
9 |
|
|
|
|
|
10 |
|
|
|
|
|
附表2
市级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填写表
(本表不得改变字段格式,只能对具体内容部分进行填写)
序号 |
字 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2 |
事项名称 |
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许可 |
3 |
实施主体 |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
4 |
对象范围 |
宗教团体 |
5 |
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6 |
收费/处罚情况 |
不收费 |
7 |
收费/处罚依据 |
|
8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9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10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内 |
11 |
受理条件 |
1、申请主体为宗教团体;2、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3、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4、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5、有必要的资金;6、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12 |
所需材料 |
1、申请书;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5、必要的资金证明;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13 |
办理流程 |
受理(窗口)→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局长会议审批→送达批文(窗口) |
14 |
办理流程图 |
|
15 |
咨询渠道 |
0578-2090355 |
16 |
受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17 |
受理地址 |
|
18 |
网上受理 |
|
19 |
网上查询 |
|
20 |
监督措施 |
|
21 |
事项说明 |
|
附表2
市级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填写表
(本表不得改变字段格式,只能对具体内容部分进行填写)
序号 |
字 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2 |
事项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许可 |
3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
4 |
对象范围 |
宗教活动场所 |
5 |
设立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
6 |
收费/处罚情况 |
不收费 |
7 |
收费/处罚依据 |
|
8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9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10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11 |
受理条件 |
1、申请主体为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3、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4、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5、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6、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
12 |
所需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7、建设资金证明。 |
13 |
办理流程 |
受理(窗口)→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局长会议审批→送达批文(窗口) |
14 |
办理流程图 |
|
15 |
咨询渠道 |
0578-2090355 |
16 |
受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17 |
受理地址 |
|
18 |
网上受理 |
|
19 |
网上查询 |
|
20 |
监督措施 |
|
21 |
事项说明 |
|
附表2
市级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填写表
(本表不得改变字段格式,只能对具体内容部分进行填写)
序号 |
字 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2 |
事项名称 |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许可 |
3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
4 |
对象范围 |
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 |
5 |
设立依据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
6 |
收费/处罚情况 |
不收费 |
7 |
收费/处罚依据 |
|
8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9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10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
11 |
受理条件 |
1、申请主体为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2、有培训计划; 3、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4、培训人数不得超过举办场所的容纳规模;5、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
12 |
所需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理由以及相关内容;2、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参加培训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义工人数、师资情况、培训地点、时间、内容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等;3、其他有关材料。 |
13 |
办理流程 |
受理(窗口)→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局长会议审批→送达批文(窗口) |
14 |
办理流程图 |
|
15 |
咨询渠道 |
0578-2090355 |
16 |
受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17 |
受理地址 |
|
18 |
网上受理 |
|
19 |
网上查询 |
|
20 |
监督措施 |
|
21 |
事项说明 |
|
附表2
市级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填写表
(本表不得改变字段格式,只能对具体内容部分进行填写)
序号 |
字 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2 |
事项名称 |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许可 |
3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
4 |
对象范围 |
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 |
5 |
设立依据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
6 |
收费/处罚情况 |
不收费 |
7 |
收费/处罚依据 |
|
8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9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10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 |
11 |
受理条件 |
1、申请主体为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2、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3、确有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需要;4、有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
12 |
所需材料 |
1、申请表,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突发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4、其他有关材料。 |
13 |
办理流程 |
|
14 |
办理流程图 |
|
15 |
咨询渠道 |
0578-2090355 |
16 |
受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17 |
受理地址 |
|
18 |
网上受理 |
|
19 |
网上查询 |
|
20 |
监督措施 |
|
21 |
事项说明 |
|
附表2
市级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填写表
(本表不得改变字段格式,只能对具体内容部分进行填写)
序号 |
字 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2 |
事项名称 |
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的许可 |
3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
4 |
对象范围 |
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 |
5 |
设立依据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6 |
收费/处罚情况 |
不收费 |
7 |
收费/处罚依据 |
|
8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9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10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11 |
受理条件 |
1、申请主体为宗教团体(集体宗教活动的举办方);2、拟举办的集体宗教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3、该场合应具有举办集体宗教活动的基本条件,且符合安全要求;4、拟举办的集体宗教活动不会对该场合附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方面造成严重影响;5、拟举办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
12 |
所需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举办的集体宗教活动的目的、内容、场合、起止时间、主持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及其构成;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3、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供集体宗教活动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承诺书;4、该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5、其他有关材料。 |
13 |
办理流程 |
受理(窗口)→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局长会议审批→送达批文(窗口) |
14 |
办理流程图 |
|
15 |
咨询渠道 |
0578-2090355 |
16 |
受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17 |
受理地址 |
|
18 |
网上受理 |
|
19 |
网上查询 |
|
20 |
监督措施 |
|
21 |
事项说明 |
|
附表2
市级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填写表
(本表不得改变字段格式,只能对具体内容部分进行填写)
序号 |
字 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2 |
事项名称 |
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许可 |
3 |
实施主体 |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
4 |
对象范围 |
宗教活动场所 |
5 |
设立依据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6 |
收费/处罚情况 |
不收费 |
7 |
收费/处罚依据 |
|
8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9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10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11 |
受理条件 |
1、申请主体为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3、扩建、迁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环境相协调;4、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文物、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5、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6、必要的建设资金。 |
12 |
所需材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项目说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扩建、迁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4、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5、建设资金证明。 |
13 |
办理流程 |
|
14 |
办理流程图 |
|
15 |
咨询渠道 |
0578-2090355 |
16 |
受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17 |
受理地址 |
|
18 |
网上受理 |
|
19 |
网上查询 |
|
20 |
监督措施 |
|
21 |
事项说明 |
|
附表2
市级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填写表
(本表不得改变字段格式,只能对具体内容部分进行填写)
序号 |
字 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 |
2 |
事项名称 |
民族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3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4 |
对象范围 |
民族宗教团体 |
5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项目目录第170项 |
6 |
收费/处罚情况 |
不收费 |
7 |
收费/处罚依据 |
|
8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9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10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11 |
受理条件 |
1、拟任负责人经宗教团体民主推荐;2、需具备必要的民族或宗教方面知识;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遵守本宗教教规教义;4、人品好、作风好,在信教群众中有威信。 |
12 |
所需材料 |
1、对拟任宗教团体负责人的书面意见;2、对拟任宗教团体负责人的民主推荐情况(会议记录);3、拟担任宗教团体负责人的简历、户籍和身份等情况说明;4、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13 |
办理流程 |
受理(窗口)→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局长会议审批→送达批文(窗口) |
14 |
办理流程图 |
|
15 |
咨询渠道 |
0578-2090355 |
16 |
受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17 |
受理地址 |
|
18 |
网上受理 |
|
19 |
网上查询 |
|
20 |
监督措施 |
|
21 |
事项说明 |
|
附表2
市级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填写表
(本表不得改变字段格式,只能对具体内容部分进行填写)
序号 |
字 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 |
2 |
事项名称 |
民族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3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4 |
对象范围 |
民族宗教团体 |
5 |
设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8条,《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9条,《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 |
6 |
收费/处罚情况 |
不收费 |
7 |
收费/处罚依据 |
|
8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9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10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11 |
受理条件 |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
12 |
所需材料 |
筹备成立:1、筹备申请书;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章程草案;5、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变更:变更的事项内容。
注销: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说明;3、审计报告;4、清算报告书;5、需要说明的材料。 |
13 |
办理流程 |
受理(窗口)→相关业务处室审查→局长会议审批→送达批文(窗口) |
14 |
办理流程图 |
|
15 |
咨询渠道 |
0578-2090355 |
16 |
受理地点 |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心综合窗口 |
17 |
受理地址 |
|
18 |
网上受理 |
|
19 |
网上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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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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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事项说明 |
|
说明:
(一)此表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添加。
(二)行政权力分类
行政权力共分13类,包括:行政许可、其他审批事项(即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征用、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管、其他行政行为。
(三)填写注意事项
1.事项分类(必选项):指下列权力事项分类。
2.事项名称(必选项):指每条权力事项的标题。如有主副标题,只填主标题。
3.实施主体(必选项):指权力事项的法定实施主体和实际实施主体。
4.对象范围(必选项):指权力事项适用相对人。
5.设立依据(必选项):指行政行为设立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文件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或附件)。
6.收费情况(可选项):指行政行为是否收费与收费标准。
7.收费依据(可选项):指该收费职能的执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文件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或附件)。
8.受理时间(条件必选项): 指可受理事项申报的时间。
9.法定时限(必选项):指该行政行为办理的法定期限。
10.承诺时限(必选项):指该行政行为办理的承诺期限。
11.受理条件(可选项):指实施行政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2.所需材料(必选项):办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包括表格、样表)。
13.办理流程(必选项):指从受理到办结的流程指引,文字形式,需要标明时间。
14.办理流程图(可选项):指该权力运行流程图。
15.咨询渠道(必选项):指该事项的办理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网上咨询渠道。
16.受理地点(条件必选项):指受理事项的地点,准确到业务处室窗口(以文字表述)。
17.受理地址(条件必选项):指该权力实际发生地点,以地图形式表示(注意与受理地点的区别)。
18.网上受理(可选项):指该权力事项的网上申报的网址。
19.网上查询(可选项):指该权力事项的办理状态查询网址。
20.监督措施(可选项):指该权力事项的监督投诉受理机构和渠道。
21.事项说明(可选项):指不能涵盖以上字段的有关内容。
附表3
市级单位重点公开事项目录一览表
单位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一级栏目 |
二级栏目 |
备 注 |
保障性住房
(自定项,样式) |
政策文件 |
可选项 |
通知公告 |
可选项 |
工作信息 |
可选项 |
住房建设信息 |
自定项 |
住房分配信息 |
自定项 |
…… |
|
…… |
…… |
|
|
|
|
说明:
(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设立“重点公开”栏目,与“行政权力”同属一级栏目,该“重点公开”栏目下分二级栏目,一级栏目为自定栏目,二级栏目为可选栏目。
(二)属于自定项的栏目名,以突出业务特点、易懂好记的事项命名,如:保障性住房、教育招生、收费公路等,由市级部门负责填写。
附表4
市级单位重点公开信息填写表
序号 |
字段 |
具 体 内 容 |
1 |
信息名称 |
|
2 |
内容概述 |
|
3 |
正文内容 |
|
4 |
公开方式 |
|
5 |
公开时限 |
|
6 |
附件附表 |
|
说明:
(一)此表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添加。
(二)重点公开信息采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中有关内容格式进行加载和维护。
(三)填写注意事项
1.信息名称(必选项):指每条重点事项的标题。如有主副标题,只填主标题。
2.内容概述(可选项):该条信息在访问信息列表页的摘要内容,由系统自动生成。
3.正文内容(必选项):指重点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4.公开方式(可选项):指重点公开信息的公开方式选择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如选择依申请公开则可直接跳转相应申请页面。填报时系统默认为主动公开。
5.公开时限(可选项):指重点事项的公开时限选择为长期公开或限时公开,如选择限时公开则可定义信息的前台显示时间段。
6.附件附表(可选项):指重点事项公开需要附件附表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