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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2013年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2014-10-30 19:09

一、丽水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概况

(一)市委统战部是市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工作部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主管民族与宗教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两者合署办公。

(二)市委统战部主要职能是:

1、组织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负责协调市级重大统战活动,督促检查各项统战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向市委反映党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协助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市级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帮助市级各民主党派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

3、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问题;协调全市宗教专项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4、负责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港澳台和海外统战工作;联系港、澳、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联系台湾各界人士,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5、负责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推荐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工作;做好党外后备干部和新的代表人物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等团体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6、负责开展经济领域统战工作;受市委委托领导市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调查研究并反映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7、掌握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培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治、生活待遇的安排。

8、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内外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9、管理丽水海外联谊会、丽水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0、负责指导县(市、区)党委统战部门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统战工作;指导市侨联工作,并在人事安排和贯彻统战政策方面进行指导。

    11、承担市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民族、宗教方面的具体政策,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

2、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组织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5、指导民族地区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事宜。

6、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7、研究民族教育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民族地区教育援助和扶持的有关事宜。

8、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9、依法处置宗教领域违规违法活动,引导、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0、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发展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建设、社会和谐服务。

11、依法管理宗教团体,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联系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

12、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少数民族同胞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有关事宜。

13、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业务工作。

14、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丽水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2013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3年度部门总收支决算情况

 2013年当年收入合计1045.9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882万元,其他收入11.30万元,上年结转152.69万元。2013年部门累计可用收入1045.99万 元。

2013年度总支出807.8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52.8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7.70万元,医疗卫生支出28.28万元,农林水事务支出39万元。

结转下年238.18万元(含决算结余分配)。

(二)2013年度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当年财政拨款支出786.87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86.87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31.8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7.70万元,医疗卫生支出28.28万元,农林水事务支出39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364.03万元,项目支出422.84万元。

(三)部门“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3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据算98.8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5.41万元,占15.6%,公务接待费支出22.00万元,占22.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支出61.40万元,62.1%。

2013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预算9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6万元,占16.5%;公务接待费支出22万元,占22.7%;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9万元,占60.8%。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3.上年结转:是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4.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红十字事务等。

10.医疗卫生支出:反映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11.农林水事务支出:反映政府农林水事务支出。具体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

附件:市委统战部2013部门决算公开


附件

市委统战部.2013部门决算公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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