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概况
(一)市委统战部是市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工作部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主管民族与宗教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两者合署办公。
(二)市委统战部主要职能是:
1、组织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负责协调市级重大统战活动,督促检查各项统战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向市委反映党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协助市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市级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支持、帮助市级各民主党派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
3、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问题;协调全市宗教专项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4、负责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港澳台和海外统战工作;联系港、澳、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联系台湾各界人士,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5、负责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推荐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工作;做好党外后备干部和新的代表人物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等团体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6、负责开展经济领域统战工作;受市委委托领导市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调查研究并反映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7、掌握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培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治、生活待遇的安排。
8、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海内外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9、管理丽水海外联谊会、丽水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10、负责指导县(市、区)党委统战部门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统战工作;指导市侨联工作,并在人事安排和贯彻统战政策方面进行指导。
11、承担市委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能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民族、宗教方面的具体政策,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
2、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组织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5、指导民族地区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事宜。
6、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7、研究民族教育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民族地区教育援助和扶持的有关事宜。
8、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9、依法处置宗教领域违规违法活动,引导、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0、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发展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建设、社会和谐服务。
11、依法管理宗教团体,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联系宗教界中上层人士;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
12、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少数民族同胞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有关事宜。
13、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业务工作。
14、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丽水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丽水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2015年收入预算1255.12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916.30万元,占73%;上年结转收入338.82万元,占27%。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丽水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2015年支出预算1255.12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154.1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6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1.31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333.22万元,日常公用支出45.28万元,项目支出876.62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族事务(款)其他民族事务(项)财政拨款数为215万元,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发展和民族乡镇补助、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少数民族困难群众慰问等支出。
2、一般公共服务(类)宗教事务(款)其他宗教事务(项)财政拨款数为30万元,主要用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和宗教培训及爱国宗教团体补助。
3、一般公共服务(类)港澳台侨(款)港澳事务(项)财政拨款数为100万元,主要用于港澳侨台工作事务。
4、一般公共服务(类)统战事务(款)行政运行(项)财政拨款数为277.52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津贴、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公车运行、通讯补贴等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统战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财政拨款数为19.80万元,主要用于日常业务费、办公设备购置等的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统战事务(款)其他统战事务支出(项)财政拨款数为173万元,主要用于港澳台侨工作经费、丽水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换届及运转、知识界人士联谊、调研等支出、党派干部活动经费等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财政拨款数为5.17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社会保险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财政拨款数为64.50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退休养老金支出。
9、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财政拨款数为31.31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四)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公务接待费:2015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6万元,比上年下降20%。主要用于上级部门、各县(市、区)统战(民宗)系统、党外代表人士、华侨、宗教界人士等公务活动接待支出。
2、公务用车运行费:2015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预算27.27万元,比上年下降28%,主要用于保障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2015年市本级公务用车购置和因公出国(境)预算资金由财政统留管理,未编列到2015年部门预算中。经批准同意部门购置公务车和安排因公出国(境)的,所需费用由财政按实追加部门年度“三公”经费预算额度。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市委统战部2015年预算公开表
附件
市委统战部2015年预算公开表.XLS